阅读条款(投保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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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须正确选择货品大类进行投保,如属填制错误信息或虚假信息,而由于这些失真信息导致的货损,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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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就条款规定的除外货物或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货物进行赔付,也不就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任何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赔付,同时还特别列明下列货物及下列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均不在本保险覆盖范围内:
- (1)载于无动力船舶上的货物;
- (2)艺术品、工艺品(包括各类雕刻、编织、刺绣、古董、字画、瓷器、玉石、盆景、摆件等等)、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钱币等贵重物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难以确认价值的物品
- (3)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鲜花、鲜活货,动植物和血制品、药品;
- (4)对运输有特别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等特殊要求 ;
- (5)受损后无法在国内进行检测,或定损,或维修的货物(包括从国外聘请人员进行修复以及从国外引进产品以进行修复);
- (6)运输过程中需要温控或对运输有湿度要求的货物;
- (7)大型港口机械设备、大型铸件、发电相关设备、风力发电机所使用的主机及叶片、太阳能面板及太阳能产品的生产设备、轮船、游艇;
- (8)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 (9)镍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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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保险人对以下风险不予承保:
- (1)武器弹药、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卫星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 (2)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核子能、原子能风险,放射性沾染风险,政治、财政、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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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保险人如对投保人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投保人应予以积极协作。若投保人违反上述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或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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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人须选择或要求客户选择适合于安全运输的船舶或其它运输工具。船龄
<25年可享受给定费率;25年≤船龄<30年,则费率上浮20%; 承运船舶船龄如超30年,保险人不接受投保。如投保人违反本条规定或故意隐瞒船况或提供虚假失真船况,对此次运输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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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保险合同成立后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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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保人在货物出险后才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不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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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输工具超载、超高、超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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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人承诺安排专业的承保、理赔服务队伍,并通过365天×24小时全天候服务的13382136323,保险服务专线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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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应协助保险人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并向保险人及时提供相关的单证。如果投保人违反本义务,对因此造成损失扩大或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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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所有赔案,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疑义,都可通过保险双方共同认可的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检验、定损,以利于理赔的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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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全部单证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保险人就赔偿金问题一经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核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走货财务账目,以确定投保人是否足额投保。如不足额投保,保险人按实际投保量与约定投保量的比例赔偿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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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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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出险后遵循以下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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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即通过13382136323保险服务专线电话通知保险人并保护现场;
- (2)保险人接报案时,将详细记录保单号、险别、出险标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登记立案;
- (3)保险人通知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对损失、收集理赔材料;
- (4)保险人进行理算核赔;
- (5)保险人支付赔款。
- 13.名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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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密设备或仪器:包括特别是芯片制造设备等。
- 精密设备或仪器的标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构成):
- A、对运输有特别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等特殊要求 ;
- B、设备受损后国内无法修复(包括从国外聘请人员进行修复以及从国外引进产品以进行修复);
- C、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300万元。